| 关于做好200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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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学校,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2005我省高校毕业生25.1万人,比2004年净增2.7万人,毕业生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其就业问题,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是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高校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各学校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认真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和校长对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 二、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学校要将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的建设作为深化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校级领导、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人、年级主任、辅导员以及专业教师组成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2005年要全部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并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充分保证;要把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摆在整个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努力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要将就业指导课纳入正常教学计划,并确定为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贯穿学生在校学习的全过程。就业指导要与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相结合,实行全程化、个性化服务。 三、加强学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 要突出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市场中的主体地位,积极举办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应届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主要在学校内举办。学校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要遵循小型化、专业化的原则,严格控制招聘会规模,增强针对性,提高成功率,注意现场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进校招聘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毕业生进行欺骗、欺诈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制止并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信息化建设 各高校要在2005年6月30日前全部建成毕业生就业网站,实现与“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及“江苏毕业生就业网”的互联互通。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快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建设信息丰富的网络数据库,用信息化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全程化、专业化,更好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要积极努力,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地召开网上招聘会。 五、加强毕业生档案管理 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离校后的档案转递、户口迁移等一系列工作。毕业生档案的管理应严格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及《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人事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其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不得擅自管理毕业生档案。各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均不得将学生档案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要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在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后5天内将毕业生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寄送。对到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无主管企事业单位以及采用聘用方式使用毕业生的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学校要将毕业生的档案寄送这些单位人事关系委托代理的县以上人才流动机构。严禁毕业生或其他个人私自携带、领取档案。 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报告工作 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学校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就业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教育部在启动新一轮高校教学评估工作时,已明确规定对高校上报的不真实数据实行一票否决制。要进行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及时收集就业证明,注意核实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计标准、报表格式、数据库结构,及时准确地报送数据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要定期报告毕业生就业状况,2004年各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统计报告截止期为2004年12月30日。
江苏省教育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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